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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食品安全法》上海路工商所调解一起食品投诉

2009-06-29 发布
文章来源:市工商局

    2009年6月8日,汇川区上海路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在厦门路某超市购买的葵花子、薯条系变质过期食品。该所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当日在该店购买了9.3元的葵花子、薯条,拿回去食用时发现己经变质,包装袋上的时间已经过期,并且找不到生产日期。该所执法人员找来超市的负责人与消费者一起来到其二次分装食品专区,发现其所有的二次分装食品均己过保质期,并且在其分装食品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超市负责人解释是由于他们的失误,把分装食品的分装日期和保质终止日期印调了,由于疏忽,未在二次分装食品的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该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超市所有二次分装的食品全部下柜,并组织消费者、经营者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双方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条文,同时指出,超市所经营的二次包装食品的包装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市负责人表示,责任全在他们那里,他们愿口头向消费者道歉,同时将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双方协商后,超市向消费者口头道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消费者作出购买其商品十倍——共计九十三元的补偿。
    事后,超市表示:他们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认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规范其食品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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